工信部车船税优惠的新能源货车产品技术新规

6月3日,工信部发布《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
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》。公告称,对财税〔2018〕74号文中第二条第(二)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,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、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〔2018〕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。

此次发布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。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 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除。

公告明确:

  1. 技术要求执行时间划分 :
* 2024年7月1日之前已完成申请的企业,技术要求继续执行财税〔2018〕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。 

* 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、新能源汽车车型,其技术要求按照新公告规定执行。 
  1. 新车型目录规定 :
* 符合条件的新车型将列入新的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》。 

* 新《目录》自第六十五批开始生效,同时废止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《目录》。 

* 原《目录》中符合新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《目录》,不符合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。 
  1. 旧车型继续优惠政策 :
* 在新《目录》公告前已列入第四至六十四批《目录》的节能、新能源汽车,不论是否转让,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。 
  1.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明确规定 :
* 公告附件4中第三条详细规定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的技术要求,包括续驶里程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、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燃料消耗量。 

此外,“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”还对 **** 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要求 **** 做出新规定。

** 一 ** 是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 50kW ,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 50%

** 二 ** 是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 -30℃

** 三 ** 是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 2.5kWI ,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 300W/kg

** 四 ** 是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 300公里

原文如下:

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

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,促进节约能源,鼓励使用新能源,现就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
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74号)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、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对财税〔2018〕74号文中第一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、轻型商用车、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,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、附件2、附件3。

二、对财税〔2018〕74号文中第二条第(二)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,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。

三、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、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〔2018〕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。

四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。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。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,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〔2018〕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。2024年7月1日后,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、新能源汽车车型,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,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
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》(以下简称新《目录》)。

新《目录》自第六十五批开始。新《目录》公告后,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《目录》同时废止,原《目录》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《目录》,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,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《目录》。

五、新《目录》公告前,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《目录》的节能、新能源汽车,不论是否转让,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。

附件:

1.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

2.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

3.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

4.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

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

2024年5月27日